
1.为什么要实施四川省2026—2028年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0号)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8〕51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和补偿水平,四川省于2020年起,实施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保障全省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
2.保险对象是针对哪些人群?
答:保险对象是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受种者。
3.补偿对象是哪些人群?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为补偿对象:
(1)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尚未获得补偿的受种者。
(2)2026年1月1日起,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
(3)人民法院裁决需补偿的。
4.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是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级,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死亡
受种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3周岁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为在死亡补偿的基础年限(5年)上每增加1岁再增加1年(不足1岁按1岁计算),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2)残疾
受种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伤残系数按照损害程度分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3-0.2。
一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3。
二级甲等:伤残系数为1.1。
二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0。
二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9。
二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8。
三级甲等:伤残系数为0.6。
三级乙等:伤残系数为0.5。
三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4。
三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3。
三级戊等:伤残系数为0.2。
(3)其他后果
受种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由中标保险公司根据受种者就医期间实际产生的医疗、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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