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施四川省2026—2028年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的通知
川疾控局综传防免规便函〔2025〕17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疾控中心:
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8〕51号)要求,省疾控中心已完成2026—2028年度四川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招标采购工作。为做好全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
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二、保险对象
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受种者。
三、保险期限
36个月(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补偿和救助对象
(一)补偿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为补偿对象:
1.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尚未获得补偿的受种者。
2.2026年1月1日起,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
3.人民法院裁决需补偿的。
(二)救助对象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经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是偶合症的受种者。
五、补偿和救助标准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是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级,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死亡
受种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3周岁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
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为在死亡补偿的基础年限(5年)上每增加1岁再增加1年(不足1岁按1岁计算),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2.残疾
受种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按照损害程度分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3-0.2。
一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3。
二级甲等:伤残系数为1.1。
二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0。
二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9。
二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8。
三级甲等:伤残系数为0.6。
三级乙等:伤残系数为0.5。
三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4。
三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3。
三级戊等:伤残系数为0.2。
3.其他后果
受种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由中标保险公司根据受种者就医期间实际产生的医疗、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偶合死亡病例救助
对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的死亡病例,2026—2028年期间调查诊断或鉴定为偶合症的,由中标保险公司给予一次性人道主义救助5万元。
六、其他扩展服务
(一)扩展尸检或鉴定费用责任
扩展由当地卫生部门或财政部门承担的尸检或鉴定费用。
(二)特殊案件医疗费用垫付
对于初步判定为异常反应案例的贫困家庭,给予医疗费用垫付。
(三)扩展法律费用责任
增加因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责任上限5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补偿1万元。
(四)疫苗接种医护人员过错补偿
疫苗接种医护人员在接种过程中因过错行为造成受种人员死亡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偿。
七、其他事项
(一)时间说明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计算时,“上一年度”指调查诊断或者鉴定时间的上一年度。
(二)服务评价
各市(州)疾控机构要对保险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于每年1月1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上一年度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救助情况和服务质量评估情况报送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与研究所。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的接受度,建立预防接种保险理念。各市(州)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在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供应商联合体服务片区及联络方式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
2025年12月25日
(相关链接:《关于实施四川省2026—2028年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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